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基层整合审批服务执法力量的实施意见》文件精神,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明确乡镇(街道)执法主体地位,省政府确定依法将首批县级审批服务执法方面98项权限赋予乡镇(街道)认领实施,法律规定的县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的管理权限需要赋予乡镇和街道的,按法定程序和要求办理。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要组织辖区内乡镇(街道)积极认领赋权事项并编制承接事项目录,实行“一乡镇(街道)一目录”,并报所属县级人民政府备案,依法向社会公布后实施。省政府有关部门要指导本系统市县部门做好乡镇(街道)赋权衔接工作,帮助乡镇(街道)对认领事项进行流程优化、规范管理,在人员培训、网络及技术应用等方面对乡镇(街道)予以保障和支持,确保放得下、接得住、管得好、有监督,赋权工作落实到位。附件:江西省赋予乡镇(街道)首批县级审批服务执法权限指导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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